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642號債權人 賴榮俊 債權人 吳宗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