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39號聲請人鼎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也諺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聲請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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