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徐偉芬劉孝先 之繼承人
劉筱娟 即劉孝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孝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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