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391號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30日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雖補繳裁判費,惟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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