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忠慰 代理人 李翊豪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消債法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件:
一、請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⑴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⑵最近五年所從事營業活動之平均每月營業額。
⑶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⑷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二、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表明下列事項:⑴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⑵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⑶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三、請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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