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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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蔡陳津津 即 蔡鍵洽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借款新臺幣1,700,000元部分已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依聲請人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4條第2項第1款約定,未依約付息時,應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 始生 視為全部到期效力,惟聲請人並未提出書面通知及其郵件回執等「相對人以收受該通知之證明」)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