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陳勤 被告 黃淑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