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慶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慶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慶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宣示判決筆錄、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除㈠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補充為「100年7月28日『晚間11時30分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㈡附表編號
3之犯罪日期應補充為「100年5月8、9日『間某時』」外,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