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3號債權人高雄市橋頭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陸秀蓮 代理人 戴紀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富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柯富盛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