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45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黃名仕
被上訴人即
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訴訟代理人 林偉誠
陳鵬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