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切字第二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為被告上開案件出具一萬元之保證金,而被告得獲釋放;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署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三月六日通知書暨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拘提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拘提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甲○盛切緝字第二九三二號通緝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刑保字第五五一號收據附卷足憑,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