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593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ANSILAADISAK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票原本發票人為「SANSI"C"AADISAK」,與泰國護照「SANSI"L"AADISAK」不符,請查明相對人究為「SANSI"C"
AADISAK」抑或「SANSI"L"AADISAK」?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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