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4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瑞雅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