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66號
103年度易字第9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東傑選任辯護人鄭秀珠律師
黃俊昇律師被告 賴元恩 選任辯護人 劉豐綸 律師被告 賴宗薰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被告 董永 塤被告 昆寬 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卓振 生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900號、第7851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8704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賴宗薰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賄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董永塤 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東傑、賴元恩、 卓振生 、昆寬營造有限公司均無罪。
事實
一、緣陳東傑(由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詳如下述)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擔任彰化縣 田中 鎮公所(下稱 田中鎮 公所)之機要秘書,負責協助鎮長 鄭俊雄 襄理田中鎮公所相關業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賴宗薰於102年5月間為使其不知情之女兒 賴怡娟 (非現職公務人員,具委任公務員資格)能順利經田中鎮公所進用,乃央請友人即擔任彰化縣 二水 鄉代會代表之董永塤幫忙,董永塤乃向賴宗薰稱此種人事案原需賄賂新臺幣(下同)50萬元,惟如以其為二水鄉代會代表身分出面請託只需20萬元,賴宗薰應允後,乃於102年5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02年11月7日)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員林分行臨櫃提領現金10萬元,並向其不知情之姊陳 賴玉珠 借款之10萬元,而預先準備賄款20萬元。
嗣於102年7月2日董永塤帶同賴宗薰前往田中鎮公所拜會,賴宗薰乃初次與陳東傑見面,並知悉其為鎮長之機要秘書。賴宗薰遂基於對陳東傑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於同年7、8月間某日晚間(起訴書誤載為102年11月7日至15日間之某日晚上),由基於幫助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犯意之董永塤帶同,前往陳東傑位於彰化縣○○鎮○○街○○○巷○○號之住處,到達後賴宗薰即向陳東傑表達請其幫助賴怡娟能順利為田中鎮公所進用之意,並於離去之際,將預先以報紙包裝之上開賄款20萬元放入紙袋內,放置於陳東傑住處客廳桌上,以行求陳東傑就進用賴怡娟之人事案有所助力。嗣陳東傑發覺賴宗薰所遺留之上開紙袋內有20萬元現金,乃隨即於翌日將該20萬元現金攜至董永塤位於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住處,請董永塤將該筆款項返還賴宗薰,而董永塤乃將該筆款項放置於客廳桌子之抽屜下,遲未返還賴宗薰。嗣於103年7月25日,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廉政官依法至董永塤上開住處搜索,並扣得上開賄款,乃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賴宗薰於廉政署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董永塤之選任辯護人認此部分不具有證據能力,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此部分對於被告董永塤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供述證據,除被告賴宗薰於廉政署之證述,經被告董永塤之選任辯護人否認其證據能力外,其餘均經檢察官、被告2人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或不爭執(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66號(下稱本院第766號卷)卷一第180頁),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就上開證據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2人及渠等之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開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況檢察官、被告2人及渠等之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賴宗薰就上開對被告陳東傑進用賴怡娟之人事案之相關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陳東傑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賴宗薰曾於102年夏天某日,由被告董永塤帶至田中鎮公所拜會,當日正好砲兵指揮官也來拜會,之後過了一、兩個月某日晚上8、9時許,被告董永塤帶被告賴宗薰至伊家中拜會,請託幫忙賴怡娟到公所上班,渠等2人離開後,遺留1包紙袋在1樓客廳之泡茶桌上,伊打開發現是20萬元現金,翌日伊馬上拿去被告董永塤住處給被告董永塤,請被告董永塤還給被告賴宗薰等語大致相符(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851號卷(下稱偵卷)第100頁至第102頁、第109頁至第110頁;本院第766號卷二第82頁至第83頁;本院第766號卷四第110頁及其反面),及證人即被告賴宗薰之姐賴玉珠於偵訊時結證稱:被告賴宗薰有向其借用10萬元現金等語(見偵卷第240頁及其反面)相符。又廉政署廉政官於103年7月25日依法至被告董永塤住處搜索,扣得被告賴宗薰用以行求被告陳東傑,後經被告陳東傑退回之賄款20萬元,此亦有廉政署103年7月25日15時50分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照片8張(見廉政署102年度廉查中字第41號卷(下稱廉政署卷)第328頁至第334頁反面)在卷可稽。
二、訊據被告董永塤對於曾帶被告賴宗薰分別前往田中鎮公所及被告陳東傑住處,介紹被告陳東傑、賴宗薰2人認識;被告陳東傑曾退還現金20萬元予伊等情,固不否認,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之犯行,辯稱:伊並沒有對被告賴宗薰說其女兒之人事案原需賄賂50萬元,惟如以其為二水鄉代會代表身分出面請託只需20萬元,且僅有介紹被告陳東傑、賴宗薰二人認識,至於被告賴宗薰交付現金20萬元予被告陳東傑,乃被告賴宗薰個人行為,與伊無關;又陳東傑嗣後稱賴怡娟之人事問題,不確定是否會成功,遂將該20萬現金退還予伊,因被告賴宗薰為伊朋友,伊僅能將該現金20萬元,原封不動放置於客廳抽屜底下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賴宗薰、陳東傑於偵訊、審理時結證屬實(見偵卷第141頁、第151頁至第153頁、本院第766號卷二第40頁至第85頁),且廉政署廉政官於103年7月25日依法至被告董永塤住處搜索,扣得被告賴宗薰用以行求被告陳東傑,後經被告陳東傑退回之賄款20萬元,此亦有廉政署103年7月25日15時50分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照片8張(見廉政署卷第328頁至第334頁反面)在卷可稽。而查被告賴宗薰與被告陳東傑間本互不相識,既係經被告董永塤介紹,方才認識,則若非被告董永塤向被告賴宗薰稱此種人事案原需賄賂50萬元,惟如以其為二水鄉代會代表身分出面請託只需20萬元等情,則以被告賴宗薰僅為一般民眾之身分,焉能知悉應交付多少金額之賄款,方可促使被告陳東傑協助賴怡娟經田中鎮公所進用?又若確實如被告董永塤所稱:被告賴宗薰交付現金20萬元予被告陳東傑,乃被告賴宗薰個人行為,則被告董永塤先前既已於田中鎮公所介紹被告陳東傑、賴宗薰2人認識,且交付賄款乙事亦與被告董永塤無涉,則被告賴宗薰當可自行前往被告陳東傑住處,並交付賄款予被告陳東傑,何須被告董永塤陪同前往,徒增行賂情事遭他人知悉,進而導致賴怡娟人事任用請託失敗之風險?更何況,嗣後被告陳東傑將放置於其住處之紙袋內現金20萬元,退還予被告董永塤,若被告董永塤並非知情並幫助被告賴宗薰行求賄賂,依據常理,被告董永塤應立即詢問被告賴宗薰,並將該現金20萬元返還予被告賴宗薰,豈有於收受該現金20萬元後,逕將該現金20萬元留置於自己住處之理?是被告董永塤上開所辯,衡與常情有違,要屬卸責之詞,殊無可採。
三、至被告董永塤帶被告賴宗薰前往田中鎮公所拜會之時間、被告賴宗薰準備賄款之時間及方式、被告賴宗薰、董永塤前往被告陳東傑住處拜會之時間、被告賴宗薰行求賄賂之方式、被告陳東傑退回賄款予被告董永塤之時間點,三位被告所供略有歧異或模糊之處,本院判斷如下:
㈠關於被告董永塤帶被告賴宗薰前往田中鎮公所拜會之時間:
依被告董永塤於偵查中所述:其帶被告賴宗薰前往田中鎮公所拜會之時間是在102年7、8月間,該日鎮長在接待砲兵隊的指揮官,所以沒空接見(見偵卷第156頁至第158頁);被告陳東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董永塤帶被告賴宗薰前往田中鎮公所拜會之時間是在102年夏天,當天鎮長在接待陸軍砲兵訓練中心的指揮官等語(見偵卷第100頁至第102頁);及被告賴宗薰於本院審理中供述:被告董永塤帶其前往田中鎮公所拜會時,鎮長正在接見砲兵指揮部的上校等語(見本院第766號卷二第74頁);又參照陸軍砲兵部隊測考中心104年12月3日陸砲測本字第0000000號函附之102年度陸軍砲兵部隊測考中心大事日記(見本院第766號卷二第93頁至第96頁)所載,於102年7月間,指揮官黃意誠少將確實曾於102年7月2日至田中鎮公所拜會,則就上開證據互相勾稽之結果,顯然被告董永塤帶被告賴宗薰前往田中鎮公所拜會之時間應係102年7月2日無誤。
㈡關於被告賴宗薰準備賄款之時間及方式,被告賴宗薰於偵查
中供稱係於102年11月7日至合庫銀行員林分行提領14萬元,其中4萬元供家用,並向其姐賴玉珠借得10萬元,共準備20萬元,起訴意旨亦依此認定被告賴宗薰準備上開賄款之時間。惟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係於102年5月10日前往上開分行提領10萬元,並向其姐賴玉珠借得10萬元,共準備20萬元,之前因為時間太久忘記了,實際上在102年11月7日時,其戶頭內還有十幾萬元,不需要再向別人借錢,所以不是在102年11月7日去提領的等語。本院參照被告賴宗薰所提出之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本院第766號卷一第104頁至第106頁),審酌被告賴宗薰之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於102年11月7日提領14萬元後,帳戶內還有14餘萬元,而於102年5月10日提領10萬元後,帳戶內僅餘6萬餘元,顯然於102年11月10日時,被告賴宗薰單就該帳戶內之款項已足以支付20萬元,應無再向他人借款之必要,且其女兒賴怡娟實際上於102年5月間就曾第1次向田中鎮公所應徵擔任行政室辦事員,惟未獲錄取,此有田中鎮公所102年度第3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記錄1份在卷可參(見廉政署卷第392頁),是以被告賴宗薰於該年5月間即預為準備賄款,核與常情無違,故應以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較為可採,起訴意旨容有誤認。
㈢關於被告賴宗薰、董永塤前往被告陳東傑住處拜會之次數僅
有一次,而拜會之時間,起訴意旨依上開被告賴宗薰準備賄款之時間,而認定係於102年11月7日至15日間某日晚上。被告賴宗薰對於該次拜會之時間雖印象模糊而難以確定,惟參諸被告陳東傑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賴宗薰、董永塤前往伊家中拜會時,當時還沒有任用賴怡娟,離賴怡娟正式任用很久之前等語(見偵卷第100頁至第10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拜會之時間在被告賴宗薰、董永塤至田中鎮公所後約一、兩個月等語(見本院第766號卷二第81頁);核與被告董永塤於偵查中供稱:送錢的時間是在賴怡娟第一次遞履歷之後,第二次遞履歷之前,在102年7、8月到田中鎮公所拜會後過一段時間被告,陳東傑將賄款退回後,伊將賄款放在客廳桌子抽屜下,一直到103年7月25日被查獲,時間約有1年等語(見偵卷第156頁至第158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與被告賴宗薰到被告陳東傑家拜會之時間大概在102年8、9月間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第766號卷二第68頁);顯然被告賴宗薰、董永塤前往被告陳東傑住處拜會之時間,大約是在渠等於102年7月2日至田中鎮公所拜會後約1、2個月之後,大約在102年7、8月間,而自此時至被告董永塤遭起獲上開賄款時,亦剛好約1年之時間,核與被告董永塤供稱其保管該筆賄款約1年之久乙節相符,基上所述,起訴意旨此部分亦有所誤認,應予以更正。
㈣關於被告賴宗薰行求賄賂之方式,被告賴宗薰於接受廉政官
訊問時證稱:20萬元分成兩疊,伊用報紙包起來,伊到被告陳東傑住處坐下後,喝了兩杯茶,就從口袋拿出該20萬元,直接交給被告陳東傑,大家都心照不宣(見廉政署卷第108頁至第109頁);於偵查中證稱:伊到被告陳東傑家中後,坐在客廳一下子,被告陳東傑就站起來帶伊到客廳旁邊,伊就將單純用報紙包好之20萬元交給被告陳東傑(見偵卷第151頁至第153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到被告陳東傑家後,沒有泡茶,一直站著,被告陳東傑跟董永塤講了之後,伊就到他家客廳後面的一個走廊,把那個用報紙包的20萬元直接交給被告陳東傑(見本院第766號卷二第59頁至第60頁),則就其前後所述比對結果,雖能確定其確實有帶20萬元至被告陳東傑家中,但關於其如何將20萬元交付被告陳東傑乙節,前後所述顯然有異,是否可採,已非無疑。被告董永塤則自始至終均供稱其當時沒看見被告賴宗薰如何將20萬元交付被告陳東傑之過程,其證詞亦不足以認定此部分之事實。另觀諸被告陳東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被告董永塤、賴宗薰來伊家中泡茶,有帶一個紙袋放在桌上,伊以為是伴手禮,他們走後,伊打開看才發現是2捆現金共20萬元,伊於翌日就將款項拿至被告董永塤家中,請其返還被告賴宗薰等語(見偵卷第100頁至第102頁、本院第766號卷二第83頁),並衡以倘被告陳東傑確有收賄之意,何需將該款項退回被告董永塤?且倘如被告董永塤所述,被告陳東傑退回賄款時曾表示因為該人事案拖很久他不敢收,或是因為人事案還沒完成所以不能收等語,則於102年11月6日賴怡娟錄用案確定後,何以未見被告陳東傑再向被告董永塤或賴宗薰追討該筆款項?又被告賴宗薰初次至被告陳東傑家中拜會,禮貌性攜帶伴手禮,亦與常情無違。基上,本院認此部分應以被告陳東傑所述較為可採。
㈤關於被告陳東傑退回賄款予被告董永塤之時間點,被告陳東
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一致證稱:於被告董永塤、賴宗薰至伊家中拜會之翌日,隨即將款項攜至被告董永塤家中,請其返還被告賴宗薰等語(見偵卷第100頁至第102頁、本院第766號卷二第83頁)。被告董永塤於廉政官訊問時先供稱:
被告賴宗薰找陳東傑後大概一個月後,被告陳東傑將該筆款項交給伊,並說因為賴怡娟的人事案還沒完成所以不能收(見廉政署卷第125頁至第127頁);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賴宗薰找陳東傑後大概一個月後,被告陳東傑將該筆款項交給伊,因為該人事案拖很久他不敢收(見偵卷第157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陳東傑何時將款項交給伊,伊已經忘記了(見本院第766號卷二第65頁),前後所供不一,已難採信,且被告陳東傑退回賄款時倘曾表示因為該人事案拖很久他不敢收,或是因為人事案還沒完成所以不能收等語,則於102年11月6日賴怡娟錄用案確定後,何以未見被告陳東傑再向被告董永塤追討該筆款項?顯見其所述亦與事理有違,故本院認此部分亦以被告陳東傑所述較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賴宗薰對陳東傑進用賴怡娟之人事案之相關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之犯行,及被告董永塤幫助被告賴宗薰為上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賴宗薰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被告董永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幫助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賴宗薰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被告董永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幫助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惟按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能進階,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至於其後若和公務員進而期約,甚或完成交付,則係該高階行為之實行,依各該具體作為評價之,乃不待言。惟若公務員本無受賄意思,非但無所期約,且行賄者係以「強塞」或「強送」等不待公務員表示其回應意思之方式,完成交付賄賂行為,當仍祇論以行求賄賂罪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賴宗薰未徵詢被告陳東傑之意思,即將內置現金20萬之紙袋放置在被告陳東傑住處,已單方將行賄之意思有所表示,然而被告陳東傑於發現該紙袋內有現金20萬元後,便於翌日將該款項退還予被告董永塤,請其返還被告賴宗薰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足認被告陳東傑並無受賄之意,是以被告賴宗薰之行為仍停留在行求階段,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陳東傑有受賄意思,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賴宗薰所為,仍祇論以行求賄賂罪名,而被告董永塤亦祇論以幫助行求賄賂罪名,公訴意旨容有誤認,附此敘明。
二、被告董永塤幫助犯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賴宗薰,於本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犯行,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宗薰為使其女賴怡娟能順利任職於田中鎮公所,未思以正當途徑協助其女,竟欲以行賄公務員之方式,達其目的,缺乏尊重法治之觀念,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賴宗薰年紀老邁,其犯罪動機亦係基於親情關懷,一時失慮所致,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深表悔悟之意;被告董永塤,身為彰化縣二水鄉鄉民代表,相較於一般民眾,更應知悉對公務員為行賄乙事乃法所不許,本應勸阻被告賴宗薰為行賄之行為,卻反而為幫助行賄之犯行,進而侵害國家法益,實不宜輕縱,兼衡犯罪所生之危害、交付賄款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賴宗薰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顯見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按刑法關於沒收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被告行為後,關於沒收之規定雖有變更,惟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查扣案之現金20萬元,係被告賴宗薰所有,用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陳東傑自95年3月1日起,擔任田中鎮公所之機要秘書,負責協助鎮長鄭俊雄襄理田中鎮公所相關業務,並自101年8月21日起兼任該公所發包中心主任,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賴元恩係千兆土木包工業(下稱千兆工業)之負責人,亦係彰化縣二水鄉民代表會(下稱二水鄉代會)代表。被告卓振生係被告昆寬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昆寬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陳東傑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提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之規定;且明知被告賴元恩經營之千兆工業資本額僅有80萬元,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6百萬元」之規定,千兆工業僅能承攬造價限額為600萬元以下之工程。
被告陳東傑於101年12月間,得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下稱水土保持局)擬核撥經費7,449,905元予田中鎮公所辦理八堡一圳工程,惟田中鎮公所辦理上開採購案,於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6日公開招標2次,均因投標廠商未達3家流標,由時任田中鎮公所農業課課員 葉建成 於101年12月26日簽准改以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並於101年12月27日第1次限制性招標與健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健城公司)議價未果而廢標。詎被告陳東傑為期能使不具投標資格之被告賴元恩所經營千兆工業可實際承攬八堡一圳工程進而獲取工程款,竟與被告賴元恩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明知被告卓振生經營之被告昆寬公司並無參加投標之真意,由被告陳東傑於101年12月27日晚間居中向被告昆寬公司負責人被告卓振生借用被告昆寬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被告卓振生則容許被告陳東傑讓被告賴元恩以被告昆寬公司名義投標,而被告陳東傑明知上情,依上揭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不予開標或決標予借牌之投標廠商,竟基於圖被告賴元恩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而違背上開法令規定,於101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許,在田中鎮公所2樓會議室,主持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第2次限制性招標開標時,經議價減價後,由被告昆寬公司以低於核定底價722萬元之720萬元得標。嗣於某日,被告陳東傑、賴元恩及卓振生3人在被告陳東傑位於彰化縣○○鎮○○街○○○巷○○號住處內,被告陳東傑、賴元恩同意於八堡一圳工程完工領取工程款後,給付10萬元予被告卓振生作為其借牌之代價,而被告賴元恩利用上開借牌方式得標八堡一圳工程施工完成後,扣除成本、工資等,獲得17萬元之不法利益,被告陳東傑即以前揭違背法令之行為,圖利被告賴元恩17萬元。因認被告陳東傑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被告賴元恩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嫌、被告卓振生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嫌。又被告卓振生係被告昆寬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卓振生既因執行業務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嫌,被告昆寬公司依同法第92條規定, 亦科 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定之罰金刑。
二、被告陳東傑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2年8、9月間,被告賴宗薰為使其不知情之女兒賴怡娟能順利經田中鎮公所進用,而基於被告董永塤為被告賴宗薰之幫助請託下,與被告賴宗薰、董永塤期約,倘賴怡娟得以順利任職,被告賴宗薰須交付現金20萬元之賄賂以為對價。嗣賴怡娟果經田中鎮公所102年11月6日被告陳東傑主持之102年度第9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決議提列以外補方式補實田中鎮公所民政課書記職缺,並經鎮長圈定。嗣被告賴宗薰於102年11月15日賴怡娟至田中鎮公所任職前期間內之某日晚間,將備妥之20萬元現金,由被告董永塤陪同同案被告賴宗薰前往被告陳東傑上開住處,並在被告陳東傑住處1樓客廳內,當場交付20萬元現金予被告陳東傑收受之。因認被告陳東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三、被告陳東傑係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之開標主持人、 鄧茂榕 (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罪嫌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係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之承辦課室主管,渠等明知本件採購案之活動日期、地點及人數等資訊,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之規定,於招標公告前應予保密,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共同基於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聯絡,於103年3月7日本件採購案招標公告前之103年2月13日, 富灥 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富灥旅行社)負責人 劉志輝 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鄧茂榕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鄧茂榕則依陳東傑之指示,將田中鎮公所將於103年4月8、9日及14、15日在小琉球舉辦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等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劉志輝。劉志輝復於103年2月14日與陳東傑使用之辦公室電話00-0000000號聯繫,再次就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之活動日期、地點、梯數、房間數量等內容討論,以此方式洩漏標案資訊予劉志輝,使劉志輝得於預訂辦理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之日期前預訂大量飯店房間數,致其他欲投標之旅行社於本件採購案招標公告後,無法訂購足額之飯店房間數,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結果。因認被告陳東傑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
四、被告陳東傑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之規定,於開標前就上開事項應予保密,竟基於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2年11月19日田中鎮三光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修繕工程財物採購案(下稱三光里活動中心採購案)開標前某日,在 許昌成 經營位於彰化縣○○鎮○○路○○○號之 振揚 鋁業有限公司(下稱振揚公司)兼住處內,指示許昌成於開標議價時,將三光里活動中心採購案標價填寫為84萬元或83萬元,其後振揚公司負責投標業務人員即許昌成之女 許榕真 (負責振揚公司投標三光里活動中心採購案事宜)因不熟悉投標流程,致本件採購案前2次公開招標,均因投標文件不符規範而廢標,其中於102年11月12日第2次公開招標廢標後,被告陳東傑即以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許昌成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告知振揚公司因投標文件準備資料不符規定,導致第2次廢標,請振揚公司於第3次投標前,先行將投標文件送由田中鎮公所總務人員或由陳東傑本人審核後再行投標。嗣於102年11月19日下午2時許,由被告陳東傑在田中鎮公所主持三光里活動中心採購案第3次開標時,振揚公司於報價並減價後,果以與底價相同之金額84萬元得標。因認被告陳東傑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參、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既認被告陳東傑、賴元恩、卓振生、昆寬公司此部分均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所使用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有關證據能力自毋庸論敘。
肆、就前揭公訴意旨一之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陳東傑、賴元恩、卓振生、昆寬公司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上開事實業據證人鄭俊雄、 黃瓊瑤 、葉建成、 陳明倫 證述明確,並有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八堡一圳龍潭至大社觀光走廊興設工程(二期)計畫」決標公告、內政部95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09508069774號函頒「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田中鎮公所辦理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101年12月20日、同年月26日開標紀錄;同年月26日農業課簽呈、同年月27日行政室第1次議價簽、同年月27日第1次議價紀錄;同年月28日第2次議價紀錄及田中鎮公所採購底價單、田中鎮農會102年11月1日彰田鎮農信字第0000000號函影本(賴元恩部分為第2、39、41、57、62號傳票)、田中鎮公所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廉政署行動蒐證照片、被告賴元恩與其妻 劉素 嬌間、被告卓振生與第三人 王春子 間、被告陳東傑、賴元恩、卓振生間、被告賴元恩與第三人 邱彩惠 間如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為其論據。訊據被告陳東傑、賴元恩、卓振生、昆寬公司均堅決否上開犯行,㈠被告陳東傑辯稱:係因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接近年底均流標而無法標出,為避免工程補助款被收回,伊方拜託被告卓振生(即被告昆寬公司負責人)投標,被告卓振生雖很勉強,但確實係有意願投標,伊雖知悉被告賴元恩所經營之千兆工業不得承攬本件工程,但直至動工約1個月後,伊到工地後才知悉被告賴元恩有參與該工程,並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犯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犯行;被告卓振生、昆寬公司均辯稱:伊並未借牌予被告賴元恩,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確實係伊所標得。當時因時間急迫,伊並未看清楚,因工程款係一次計價,而非分期計價,嗣伊因資金不足,距離動工日僅餘1、2個月,無法施工,方拜託被告賴元恩與伊一起施作,工地的部分係由被告賴元恩處理,並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犯行;被告賴元恩辯稱:伊並不知悉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之投標及訂約過程,緣被告卓振生標得該工程後,在田中鎮公所遇到伊,被告卓振生稱其資金不足,方邀請伊一同施作該工程,伊原先向被告卓振生提議資金由伊準備,若有賺錢者,利益二人均分,嗣於動工前,田中鎮公所另告以履約保證金尚未補繳,伊另籌措72萬元繳納履約保證金,該工程完工後,因資金為伊所支付,故伊拜託被告卓振生交付存款簿,由伊至田中農會兌現支票,領取工程款,且因該工程完工後利益僅約10萬元,伊另告知被告卓振生,本件工程尚有保證金7萬元,此保證金由被告卓振生領取,以此方式分配利益予被告卓振生,並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犯行等語。
二、經查:㈠田中鎮公所辦理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於101年12月20日、1
01年12月26日公開招標2次,均因投標廠商未達3家流標,由時任田中鎮公所農業課課員葉建成於101年12月26日簽准改以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並於同年月27日第1次限制性招標與健城公司議價未果而廢標。被告陳東傑於同年月27日晚間聯繫被告昆寬公司負責人被告卓振生前往田中鎮公所協商投標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相關事宜,於同年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許,在田中鎮公所2樓會議室,被告陳東傑主持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第2次限制性招標開標時,經議價減價後,由被告昆寬公司以低於核定底價722萬元之720萬元得標等情。業據被告陳東傑、卓振生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08頁反面至第109頁、第137頁至第139頁、本院第766號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第84頁),核與證人即田中鎮公所主任秘書黃瓊瑤於調查中證稱:「…本件工程是水土保持局的補助款,因為要在年底前完成發包程序…101年12月20日及101年12月26日兩次公開招標,均因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101年12月27日限制性招標第1次邀廠商議價時是我核定底價,業務單位跟我報告說未議價成功,廠商減價後未進入底價,我就報告鎮長鄭俊雄因為本案要在年底前完成發包程序,所以我就請相關課室主管留下來加班處理要在年底前完成該工程發包程序…後來廠商昆寬公司的卓振生有前來公所議價,但我不知道是誰通知他來的,惟政風主任認為晚上議價不適當,所以政風主任就沒有留在那裡,因此就改成隔天101年12月28日上班時再開標邀廠商議價。」(見廉政署卷第170頁至第171頁);證人即田中鎮公所農業課課員葉建成於偵訊時結證稱:「因為健城營造有限公司之前有來參與投標,我詢問政風主任 蕭曉陽 是否可以直接找健城公司來議價,他說依照採購法規定可以,我直接在簽呈上寫擬邀請健城公司辦理議價,但仍須鎮長核示,鎮長有同意。再交由行政室陳明倫邀請健城公司來議價,議價結果健城公司寫的底價高於鎮長核定底價,所以廢標。」「廢標後,我有再電話詢問健城公司是否為第二次議價,該公司表示工期太短,步道磁磚他們來不及完成,他們就完全沒有意願承攬。健城公司拒絕後,因為我102年12月31日以前必須完成發包、簽約,扣掉六、日只剩下101年12月28日可以處理,我跟鎮長及所有主管在主秘室報告說健城公司不願意承攬,鎮長請我找健城公司人來公所協調,健城公司有派一位員工到公所主秘室說明,鎮長、農業課長 陳川 上、主秘黃瓊瑤、機要秘書陳東傑在場,政風室主任我印象中他也有參與,但我不確定政風主任有無實際參與,但健城公司表示還是沒有辦法,我就離開主秘室回去農業課,我打算要簽請無法執行,但還在等待指示。後來約下午5點鎮長請人打電話叫我跟農業課長去主秘室,我跟課長一起上去主秘室,主秘、鎮長、機要秘書、昆寬營造老闆卓振生都在裡面,他們已經在談這件事,我聽到內容就是他們希望請昆寬營造承接此工程,卓老闆當下表示不願意並拒絕,因為他沒有接過大型步道工程,他只承接小工程,鎮長跟機要秘書一直說服他,希望他能夠幫忙這件工程,不然補助款會被收回,卓振生仍一直推託說沒有辦法,後來他們一直遊說他說不然先投標,簽約完要到補助款,之後再來思考如何處理後續工程的事,所以卓振生就同意來投標,陳明倫協助卓振生審核投標文件,鎮長要求我那天加班,所以我才簽擬請昆寬營造有限公司辦理議價,核可後交由陳明倫辦理議價,陳明倫請農業課長簽建議底價後呈請鎮長核定最後底價,鎮長彌封後交由陳明倫去辦理議價程序,因為時間很趕,鎮長指示大家加班晚上直接辦理議價,也邀請政風主任回來現場辦理議價,政風主任覺得下班後再談不妥,但鎮長有打電話邀請他回來參與議價,議價一定要有政風主任在場不然有瑕疵,政風主任後來有回來,但我不清楚有無議價成功,我是101年12月28日早上陳明倫簽議價成功、決標公告,決標公告會我們農業課,我沒有參與昆寬公司議價過程,我打電話跟昆寬說僅快製作簽約資料送公所,也要送陳明倫用印,我打給卓振生請他準備資料,但卓振生說他不會電腦不會準備資料,主秘請我協助卓振生製作契約書,我們有契約書範本,卓振生請基本契約書拿回去填寫、用印交回公所,由陳明倫再用印,用印完就算雙方簽約完成,當天我把合約書、水保局需要資料送南投省府水保局。」(見偵卷第224頁至第225頁反面);證人即田中鎮公所辦事員陳明倫於偵訊時結證稱:「…第一次公開招標要有三家廠商,但只有一家健城營造有限公司投標所以流標,第二次公開招標沒有廠商投標再度流標,101年12月26日由農業課簽呈改限制招標,邀請健城營造公司於101年12月27日下午3時辦理議價,議價結果健城營造公司經減價4次都高於底價…廢標。這件標案很趕,這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案,規定年底前要有決標對象補助款才會保留給我們,所以101年12月27日下午廢標後,農業課就立即上簽呈請昆寬營造有限公司辦理議價,我記得下班時鎮長指示晚上協助審視昆寬營造公司的投標文件是否齊備,如齊備就立即進行議價…昆寬營造是秘書陳東傑通知來的,昆寬營造公司晚上6點多到鎮公所,但缺廠商登記證明又回去拿,晚上7、8點拿營利事業登記證,因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已經廢止了,我就上經濟部下載他公司登記資料給他,資料補齊後發現政風主任已經先離開,我不知道誰通知他,聽說政風主任表示他晚上不要在過去,鎮長一開始有在,何時離開我不清楚。當晚昆寬營造有報價,但因農業課長、政風主任都離開,所以我無法呈核建議底價單給鎮長核定,所以當天晚上無法議價,我才會在同一天上簽呈擬定101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辦理議價,101年12月28日決標,由昆寬營造得標,鎮長核定底價722萬元,昆寬營造減價為720萬元。」(見偵卷第235頁及其反面)相符,並有「八堡一圳龍潭至大社觀光走廊興設工程(二期)計畫」決標公告、內政部95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09508069774號函頒「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田中鎮公所辦理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101年12月20日、同年月26日開標紀錄;同年月26日農業課簽呈、同年月27日行政室第1次議價簽、同年月27日第1次議價紀錄;同年月28日第2次議價紀錄及田中鎮公所採購底價單(見廉政署卷第239頁及其反面、第345頁至第350頁反面)在卷可稽,是此情首堪認定。
㈡被告賴元恩係千兆工業之負責人。被告陳東傑、賴元恩均知
悉千兆工業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6百萬元」之規定,僅能承攬造價限額為600萬元以下之工程。且被告卓振生標得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後,押標金係由被告賴元恩所支付,且工程全部亦由被告賴元恩所處理。被告賴元恩有委請被告陳東傑居中聯繫被告卓振生開立發票及拿取被告昆寬公司存摺、印章, 俾利 被告賴元恩領取工程款。本件工程款亦係由被告賴元恩至田中鎮公所領取工程款支票存入被告昆寬公司帳戶再全數匯入千兆工業帳戶等情。業據被告陳東傑、賴元恩、卓振生所不否認,已如前述。復有內政部95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09508069774號函頒「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田中鎮農會102年11月1日彰田鎮農信字第0000000號函影本(賴元恩部分為第2、39、41、57、62號傳票)、田中鎮公所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廉政署行動蒐證照片、被告賴元恩與其妻 劉素嬌 間、被告卓振生與第三人王春子間、被告陳東傑、賴元恩、卓振生間、被告賴元恩與第三人邱彩惠間如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見廉政署卷第341頁至第343頁反面、第352頁、第358頁至第376頁)附卷可佐,是此情亦堪認定。
㈢然本件並無足夠積極證據足以顯示被告陳東傑具有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犯行、被告賴元恩具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犯行、被告卓振生具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犯行,理由如下:
⒈田中鎮公所辦理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於101年12月20日、
101年12月26日公開招標2次,均因投標廠商未達3家流標,由時任田中鎮公所農業課課員葉建成於101年12月26日簽准改以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並於同年月27日第1次限制性招標與健城公司議價未果而廢標。被告陳東傑於同年月27日晚間聯繫被告昆寬公司負責人被告卓振生前往田中鎮公所協商投標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相關事宜,於同年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許,在田中鎮公所2樓會議室,被告陳東傑主持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第2次限制性招標開標時,經議價減價後,由被告昆寬公司以低於核定底價722萬元之720萬元得標等情,堪信為真實,已如前述。又被告陳東傑辯稱係因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接近年底均流標而無法標出,為避免工程補助款被收回,伊方拜託被告卓振生以被告昆寬公司名義投標等情,核與證人即田中鎮公所農業課課員葉建成於偵訊時結證稱:「上網公告後只有一家廠商參與投標就流標,流標後我再簽是否繼續公開招標,如繼續公開招標仍沒有廠商參與投標,這件工程就無法獲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的補助。…本件流標後因為時間緊迫,所以我簽改採限制性招標,鎮長有核准。」「因為健城營造有限公司之前有來參與投標…我直接在簽呈上寫擬邀請健城公司辦理議價,但仍須鎮長核示,鎮長有同意。再交由行政室陳明倫邀請健城公司來議價,議價結果健城公司寫的底價高於鎮長核定底價,所以廢標。」「廢標後,我有再電話詢問健城公司是否為第二次議價,該公司表示工期太短,步道磁磚他們來不及完成,他們就完全沒有意願承攬。健城公司拒絕後,因為我102年12月31日以前必須完成發包、簽約,扣掉六、日只剩下101年12月28日可以處理,我跟鎮長及所有主管在主秘室報告說健城公司不願意承攬,鎮長請我找健城公司人來公所協調,健城公司有派一位員工到公所主秘室說明,鎮長、農業課長陳川上、主秘黃瓊瑤、機要秘書陳東傑在場…但健城公司表示還是沒有辦法…後來約下午5點鎮長請人打電話叫我跟農業課長去主秘室,我跟課長一起上去主秘室,主秘、鎮長、機要秘書、昆寬營造老闆卓振生都在裡面,他們已經在談這件事,我聽到內容就是他們希望請昆寬營造承接此工程,卓老闆當下表示不願意並拒絕,因為他沒有接過大型步道工程,他只承接小工程,鎮長跟機要秘書一直說服他,希望他能夠幫忙這件工程,不然補助款會被收回,卓振生仍一直推託說沒有辦法,後來他們一直遊說他說不然先投標,簽約完要到補助款,之後再來思考如何處理後續工程的事,所以卓振生就同意來投標,陳明倫協助卓振生審核投標文件…」(見偵卷第224頁至第225頁反面);證人即田中鎮公所辦事員陳明倫於偵訊時結證稱:「採購程序是我主辦…第一次公開招標要有三家廠商,但只有一家健城營造有限公司投標所以流標,第二次公開招標沒有廠商投標再度流標,101年12月26日由農業課簽呈改限制招標,邀請健城營造公司於101年12月27日下午3時辦理議價,議價結果健城營造公司經減價4次都高於底價,廠商就註記不予減價…該天因為廠商第四次不再減價,所以高於核定底價廢標。這件標案很趕,這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案,規定年底前要有決標對象補助款才會保留給我們,所以101年12月27日下午廢標後,農業課就立即上簽呈請昆寬營造有限公司辦理議價…昆寬營造是秘書陳東傑通知來的,昆寬營造公司晚上6點多到鎮公所,但缺廠商登記證明又回去拿,晚上7、8點拿營利事業登記證,因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已經廢止了,我就上經濟部下載他公司登記資料給他,資料補齊後發現政風主任已經先離開,我不知道誰通知他,聽說政風主任表示他晚上不要在過去,鎮長一開始有在,何時離開我不清楚。當晚昆寬營造有報價,但因農業課長、政風主任都離開,所以我無法呈核建議底價單給鎮長核定,所以當天晚上無法議價,我才會在同一天上簽呈擬定101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辦理議價,101年12月28日決標,由昆寬營造得標,鎮長核定底價722萬元,昆寬營造減價為720萬元。」(見偵卷第235頁及其反面)相符,堪信為真實。足證被告陳東傑係基於該採購案若未能於年底完成招標,為避免工程補助款遭收回之急迫情形下,方緊急尋找被告卓振生所經營之被告昆寬公司投標。是若被告賴元恩若有意向被告卓振生借用被告昆寬公司之名義投標,渠等本可於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公開招標時,即由被告賴元恩向被告卓振生借取被告昆寬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何須待公開招標不成,改為限制性招標後,且歷經健城公司多次議價不成後,已處於該標案最後期限之急迫狀態,方由被告賴元恩向被告卓振生借取被告昆寬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且在此急迫狀態下,渠等如何能夠就借牌得標後之相關利益分配達成共識,亦非無疑?何況被告卓振生起初即有表達拒絕投標之意,嗣經田中鎮鎮長、被告陳東傑等人再三勸說,才勉予同意投標之情,業經證人葉建成證述如上,核與被告陳東傑、卓振生所供相符,倘若被告卓振生確有出借被告昆寬公司牌照之情事,焉有如此猶豫不決之理?⒉證人葉建成於偵訊時雖曾證稱:「簽約完,我開始跟卓振生
聯絡報開工等流程,他完全不會,我印象中鎮長有在秘書室或主秘室請秘書或主秘(但不確定是誰)協助卓振生處理後續工程施作,但我跟卓振生聯絡他都不回應,他當時承辦我們公所建設課小型工程,他也很忙,我也跟主秘、秘書報告此事如何處理,我記得去年1月中旬有一天我上班,陳東傑叫我去他辦公室介紹賴元恩給我認識,陳東傑叫我後續工程跟賴元恩聯絡就可以,說賴元恩會處理這方面工程」(見偵卷第225頁反面),然復於審理時補充結證稱:「因為卓振生不會辦開工報告的資料,以及相關的保險等等,卓振生整個事情都放在那邊不處理的狀況,我承辦人就一定要催他資料要趕快進來,不然就會涉及合約的違約,不辦開工就會涉及違約,合約後面就有罰款的問題,所以我是通知卓振生,卓振生就跟我提到說可以去找賴元恩,我以為賴元恩就是他公司的人,我記得那天賴元恩把相關的資料都送進來,包含開工的報工資料,送進來給我之後,我就趕快去辦,辦完之後秘書就叫我去秘書室介紹賴元恩是誰,我才知道賴元恩原來是二水的代表。」(見本院第766號卷二第183頁),是由證人葉建成上開證述觀之,堪認應係被告卓振生主動告知證人葉建成,八堡一圳工程之施作事宜可以找被告賴元恩處理,而非被告陳東傑主動介紹被告賴元恩予證人葉建成認識,並指示證人葉建成關於八堡一圳工程均聯繫被告賴元恩處理,故證人葉建成之上開證述內容,尚難據為不利被告陳東傑之認定。
⒊被告卓振生辯稱:伊並未借牌予被告賴元恩,八堡一圳工程
採購案確實係伊所標得。當時因時間急迫,伊並未看清楚,因工程款係一次計價,而非分期計價,嗣伊因資金不足,距離動工日僅餘1、2個月,無法施工,方拜託被告賴元恩與伊一起施作,工地的部分係由被告賴元恩處理乙節,核與被告賴元恩辯稱:伊並不知悉八堡一圳工程採購案之投標及訂約過程,緣被告卓振生標得該工程後,在田中鎮公所遇到伊,被告卓振生稱其資金不足,方邀請伊一同施作該工程等語相符,復有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告卓振生與第三人王春子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卓振生於通話中稱:「去年標700萬的那件你忘記了?我本來要做,後來因為沒有資金就讓給別人做了」(見廉政署卷第352頁)在卷可佐,足證被告卓振生上開所辯屬實,堪以採信。不得僅以該工程係由被告賴元恩施作,反推被告賴元恩確有借牌冒標,及被告卓振生有借牌之情事。
⒋詳觀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被告陳東傑、賴元恩、卓振生間
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僅提及被告賴元恩委請被告陳東傑向被告卓振生索取八堡一圳工程工程款請款所需之被告卓振生所開立之發票、印章及存摺,以及申報竣工之相關事宜;附表一編號13、14所示被告賴元恩與其妻劉素嬌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僅提及取得被告賴元恩取得「簿子」,以及要清償綽號「奉償」(台語發音)之債務等情;又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告賴元恩與邱彩惠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僅能證明被告賴元恩於102年10月14日曾離開田中鎮農會後,復進入田中鎮公所。是綜觀上開譯文內容,僅足以證明被告賴元恩有委請被告陳東傑居中聯繫被告卓振生開立發票及拿取被告昆寬公司存摺、印章,俾利被告賴元恩領取工程款。本件工程款亦係由被告賴元恩至田中鎮公所領取工程款支票存入被告昆寬公司帳戶再全數匯入千兆工業帳戶等情。惟被告卓振生辯稱因資金不足,拜託被告賴元恩一同施作,工地的部分係由被告賴元恩處理乙節堪信為真實,已如前述,是上開情事係緣自工程案件中常見之轉包情況,亦有所可能。故不能以嗣後被告陳東傑協助被告賴元恩取得工程款,即反推被告賴元恩確有借牌冒標,及被告陳東傑知悉之情事。是僅憑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亦不足以證明被告陳東傑、賴元恩、卓振生具有上開犯行存在。
㈣綜上所述,本院經調查結果,被告陳東傑前開被訴涉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被告賴元恩前開被訴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嫌、被告卓振生被訴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嫌,在客觀上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渠等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說明,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卓振生係被告昆寬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卓振生就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嫌部分,既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昆寬公司依同法第92條規定,被訴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定之罰金刑部分,亦應為無罪之諭知。
伍、就前揭公訴意旨二之部分:公訴人認被告陳東傑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賴宗薰、董永塤、證人賴怡娟、 陳賴玉珠 、 余曉珊 、 詹誌彬 、邱彩惠證述明確,並有廉政署103年7月25日15時50分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照片、被告陳東傑與第三人蔡 明煌 、賴怡娟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二所示)、田中鎮公所102年度第3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田中鎮公所「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表(即賴怡娟於102年11月4日之書面投遞履歷資料)、田中鎮公所102年度第9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田中鎮公所102年11月14日田鎮人字第000000號令、合庫銀行員林分行103年7月28日合金員存字第0000000號函附賴宗薰102年11月7日取款憑條影本附卷可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陳東傑堅決否認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情事,辯稱:被告賴宗薰、董永塤於田中鎮公所尚未有賴怡娟之人事案前某日晚上8、9時許,曾一同至伊住處請託幫忙賴怡娟到公所上班,渠2人離開後,遺留1包紙袋在1樓客廳之泡茶桌上,伊打開發現是20萬元現金,翌日伊馬上拿去被告董永塤請其返還給被告賴宗薰,伊並未就此人事案收賄等語。經查:
一、本件被告賴宗薰確實有於102年7、8月間某日晚間(起訴書誤載為102年11月7日至15日間之某日晚上),由被告董永塤帶同,前往被告陳東傑位於彰化縣○○鎮○○街○○○巷○○號之住處,到達後被告賴宗薰即向被告陳東傑表達請其幫助賴怡娟能順利為田中鎮公所進用之意,並於離去之際,將預先以報紙包裝之上開賄款20萬元放入紙袋內,放置於被告陳東傑住處客廳桌上,以行求被告陳東傑就進用賴怡娟之人事案有所助力,而被告陳東傑於發現該紙袋內有現金20萬元後,隨即於翌日將該款項退回被告董永塤,請被告董永塤返還被告賴宗薰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核先敘明。
二、按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能進階,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至於其後若和公務員進而期約,甚或完成交付,則係該高階行為之實行,依各該具體作為評價之,乃不待言。惟若公務員本無受賄意思,非但無所期約,且行賄者係以「強塞」或「強送」等不待公務員表示其回應意思之方式,完成交付賄賂行為,當仍祇論以行求賄賂罪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此部分被告陳東傑是否構成檢察官所指之收賄罪嫌,首先應檢視其在被告賴宗薰行求賄賂之後,是否有回應以收受賄賂之意思而定。惟衡情被告陳東傑當時若有收賄之意,何需將該款項隨即於翌日退回被告董永塤,並請其返還被告賴宗薰?且倘如被告董永塤所述,被告陳東傑退回賄款時曾表示因為該人事案拖很久他不敢收,或是因為人事案還沒完成所以不能收等語,則於102年11月6日賴怡娟錄用案確定後,何以未見被告陳東傑再向被告董永塤或賴宗薰追討該筆賄款?顯然被告陳東傑不僅沒有表達同意收受該筆賄款之意,其直接將款項退回,實已表達拒絕收受之意。
三、觀諸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使用00-0000000號室內電話者,業經證人賴怡娟確認為被告陳東傑,此部分固足認定被告陳東傑於102年11月4日田中鎮公所外補民政課書記甄審案公告最後1天,被告陳東傑曾透過友人,甚至親自打電話給賴怡娟,提醒賴怡娟盡快寄出履歷表乙節。另證人即田中鎮人事主任詹誌彬於調查、偵訊時證稱:雖被告陳東傑為田中鎮公所機要秘書,可向鎮長建議人事任用,並曾拿賴怡娟之履歷予伊,詢問有無符合賴怡娟資格之職缺可開,但並未於甄審會中對伊有任何指示,且人事任用決定權亦在於鎮長等語(見廉政署卷第206頁至第207頁反面、偵卷第243頁及其反面);證人即田中鎮公所主任秘書邱彩惠於調查時證稱:田中鎮公所102年10月30日簽以外補方式進用民政課書紀係被告陳東傑持用鎮長(乙)章批示,但田中鎮公所人事任用決定權均為鎮長鄭俊雄,賴怡娟甄選合格名冊係鎮長鄭俊雄叫 伊圈選 等語(見廉政署卷第211頁至第212頁反面)。而嗣後賴怡娟因符合資格,亦經田中鎮公所102年度第9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提列為供鎮長圈選之候選人,並經鎮長圈選而正式任用,此有彰化縣田中鎮公所102年11月14日田鎮人字第000000號令、102年度第9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附卷可按(見廉政署卷第195頁、第383頁至第388頁)。基上證據,即便認被告陳東傑於其退回上開賄款後,仍對於賴怡娟之人事進用案有所助力,然自被告陳東傑於102年7、8月間拒絕收受而退回上開賄款後,至賴怡娟102年11月14日確定錄用後,甚至到本案被告董永塤於103年7月25日被起獲該筆賄款時,證人即同案被告賴宗薰、董永塤均證述被告陳東傑並未再向渠等表達索取賄款之意,亦未向被告董永塤要求取回之前退回之賄款。則被告陳東傑就其退回上開賄款後所為,顯然並無再向被告賴宗薰、董永塤有何任何要求或期約賄賂之表示,也沒有任何收取賄賂之行為,自難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嫌。
四、綜上所述,本院經調查結果,被告陳東傑前開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在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關於要求、期約賄賂之部分亦同,此部分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陳東傑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陸、就前揭公訴意旨三之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陳東傑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上開事實業據證人鄧茂榕、劉志輝於調查及偵訊中之證述、田中鎮公所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決標公告、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被告陳東傑與證人鄧茂榕、劉志輝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三所示)附卷可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陳東傑堅決否認有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情事,辯稱:鄰長自強活動行之有年,每年都有舉辦,其他旅行業者亦知悉舉辦時間、方式。田中鎮公所均有公開上網,亦由審查小組公開徵選。伊有問鄧茂榕有何行程可以參考,伊並未告知劉志輝任何消息。僅有與劉志輝以電話聯絡,請其拿行程給田中鎮公所參考,並未叫其來投標等語。
二、經查,被告陳東傑於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公告前所告知證人劉志輝之資訊,非屬應秘密之事項,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理由如下:
㈠被告陳東傑於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經田中鎮鎮長同意
(同意日103年2月26日),並公告(公告日103年3月7日)前,曾分別指示證人鄧茂榕或自行告知證人劉志輝,該採購案行程的日期、地點及人數等資訊之事實,業據證人即田中鎮民政課課長鄧茂榕於偵訊時結證稱:「(問:(提示103年2月
11、13、14、18日通訊監察譯文)係你與何人之通話?)答:是我與劉志輝的通話,我跟劉志輝告知該採購案行程的日期、地點、人數,但是人數部分劉志輝應該知道,因為公告或用鄰里長的人數下去做公告。」「大約103年1、2月農曆年前,陳東傑請我去他辦公室,他當時跟我說可以辦里鄰長的自強活動可以辦了,因為年底有選舉,所以要在上半年舉辦,我們決定要辦以後,陳東傑要我聯繫富灥旅行社(筆錄誤載為富泉旅行社,逕予更正),並叫我告知富灥旅行社活動的時間,地點大概是南部,請富灥旅行社規劃一下,之後確定時間以後,陳東傑再指示我告知劉志輝該行程的確定時間,並跟劉志輝商討地點,劉志輝當時有建議要去小琉球,我有跟秘書陳東傑報告,陳東傑就說這個規劃不錯。」(見偵卷第163頁及其反面)、於審理時結證稱: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係於103年2月26日經鎮長同意簽可(見本院第766號卷二第21頁);證人即富灥旅行社負責人劉志輝於偵訊時亦結證稱:「(問:(提示鄧茂榕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對鄧茂榕所述有何意見?)答:沒有。他當時是彰化縣田中鎮「彰化縣田中鎮103年度里、鄰長訓練暨藝文活動」承辦人,他確實有在標公告前跟我討論這些事項,是有關行程的時間、地點、處理訂房的問題。」「(問:依照鄧茂榕所述,他是接受陳東傑的指示將相關事項告知予你,是否是陳東傑請你去投標該案?)答:陳東傑有來跟我邀標,我們都會先討論。」「(問:「彰化縣田中鎮102年度農業觀摩研習會」
、「彰化縣田中鎮103年度里、鄰長訓練暨藝文活動」是否都是陳東傑邀你去投標?)答:彰化縣田中鎮102年度農業觀摩研習會是承辦人打電話給我,「彰化縣田中鎮103年度里、鄰長訓練暨藝文活動」是陳東傑打電話給我。」(見偵卷第246頁及其反面)屬實,並有附表三所示被告陳東傑、證人鄧茂榕與證人即富灥旅行社負責人劉志輝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惟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
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其立法理由謂「為防止廠商藉先行了解底價及其他競爭者之資料,而造成不公平之現象,對底價、廠商名稱、家數等,實有保密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是其規範意旨係在落實並具體化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所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是以,機關辦理招標,於開標前所洩漏之資料是否屬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定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應於個案具體判斷是否足生差別待遇,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結果,倘無差別待遇之影響,該等消息應屬無實益之資訊,而非應秘密之事項。是被告陳東傑上開所為,是否該當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回歸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範意旨,即被告陳東傑於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公告前,所告知證人劉志輝,該採購案行程的日期、地點及人數等資訊,是否足生差別待遇,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結果。經查,證人劉志輝於偵訊時結證稱:「(問:「彰化縣田中鎮103年度里、鄰長訓練暨藝文活動」共有5家投標,為何要獨厚你一家?)答:
開標當天也不是我一開始就得標,後來是經過抽籤才得標的」(見偵卷第247頁)。又證人鄧茂榕於偵查時結證稱:「問:
陳東傑已指示你找廠商並告知廠商相關採購案內容,請問如何做公正之評選委員?答:當天評選有5家廠商,有3個外聘委員,加公所的委員共7位,當時我選的是另一家旅行社,當天評選結果是有2家同分都是第一名,依規定要當場抽籤決定,承辦人員有立刻作籤,後來由另一家旅行社優先抽籤,並抽到沒有得標的籤,當場也有開另一個籤,是得標的籤,廠商也都有確認,所以結果是富灥旅行社得標。」(見偵卷第165頁反面)、審理時結證稱:「(問:印象中本件採購案,有幾間廠商來投標?)答:五間。」「(問:最後得標的是否為富灥旅行社?)答:評選過程有兩家是同分,一家是富灥旅行社,另一家新亞裕,依我們招標要當場抽籤決定,哪家廠商得標。」「(問:最後是富灥旅行社抽到嗎?)答:
評分以後,由承辦人員做兩個順序籤,是抽籤順序,由他們兩家猜拳,由新亞裕先抽順序籤,新亞裕抽到先抽順序籤,我們有再做兩張籤,分別是表示得標及未得標,新亞裕先抽,結果抽到沒有得標的那張標,兩張都有當場公開給大家看,由富灥旅行社得標。」(見本院第766號卷二第20頁及其反面)。且依卷附田中鎮公所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評比統計及評選結果彙總表(見本院第766號卷三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反面),足證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分別有新亞裕旅行社有限公司、嘉鴻旅行社有限公司、統聯國際旅行股份有限公司、富灥旅行社,共計4間旅行業者符合投標資格,且新亞裕旅行社有限公司與證人劉志輝所擔任負責人之富灥旅行社經評比後,均為同分,嗣經當場抽籤後,方決定由富灥旅行社得標,是被告陳東傑縱然於103年度里鄰長活動採購案公告前,確實有告知證人劉志輝,該採購案行程的日期、地點及人數等資訊,然上開資訊顯然尚未達到產生差別待遇,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結果之程度,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陳東傑所洩漏之該等資訊,於本案經具體判斷後,應認非屬應秘密之事項,故被告陳東傑上開所為,難認該當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三、綜上所述,本院經調查結果,被告陳東傑前開被訴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在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柒、就前揭公訴意旨四之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陳東傑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上開事實業據證人陳明倫、許昌成、許榕真於調查及偵訊中之證述、三光里活動中心採購案決標公告、被告陳東傑與證人許昌成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四所示)附卷可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陳東傑堅決否認有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情事,辯稱:伊並未洩漏底價予振揚公司或許昌成,底價有彌封,伊僅知道公告價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東傑僅告知證人許昌成本件標案之預算金額,非屬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理由如下:
㈠本件標案底價係據102年11月19日投標當日廠商之投標金額
,另由鎮長以投標金額為參考,方才訂定底價等情,業據證人即田中鎮公所辦事員陳明倫於偵訊時結證稱:「…102年11月19日10許開標日再開標,開標完有評審作業,評審結果以振揚鋁業為最優勝廠商,因為只有一家投標,接著議價參考廠商報價議定底價,廠商投標資料報價85萬元,民政課長建議底價84萬元,鎮長核定底價也是84萬元,議價時間我們再通知廠商來公所,減價為84萬元,跟核定底價相同就決標。102年11月19日第三次開標、評審、議價、決標都是同一天完成。我只參與開標、議價。」「(問:鎮長核定底價過程?)答:先參考廠商報價,我製作底價單讓承辦業務課長填寫建議金額,我再呈給鎮長或鎮長授權代理人核定底價,由鎮長或代理人彌封底價單,放在我這邊保管,到議價時再拿出來交給主持人開啟彌封,如廠商報價低於或等同於底價就決標,如高於底價就會詢問廠商要不要減價,廠商減價後低於或等同於底價就決標。」(見偵卷第235頁反面至第236頁);審理中復結證稱:「(問:本件據你剛剛所述標案的決標方式,是採最有利標精神,所謂採最有利標的開標過程為何?)答:一般開標完之後,還會有評審作業,由評審委員評選出最有利於這個工程的廠商,等評選結果出最優勝廠商時,依最優勝廠商的報價去訂定底價。就是採購法規則評選案子的話,訂定底價,要參考廠商的報價。」「(問:據你剛剛所述,你是會依據廠商的報價製作底價單,本件只有振揚鋁業公司投標,所以你是依照振揚鋁業公司當天的標單的報價來建議底價?)答:我只有負責製作底價單,底價單上面只會先註明廠商的報價。呈核的程序,是由業務課填寫建議的金額,再由鎮長核定底價。」「(問:業務課長建議底價之後,呈核給鎮長核定底價的過程中,除了鎮長之外,有沒有其他人會知悉核定之底價?)答:核定底價是鎮長核定完後,鎮長會把底價彌封,等案件回到我這邊,已經是彌封狀態了。」「(問:陳東傑在102年11月19日下午2時議價之前,有無接觸到你所陳底價的建議及鎮長核定底價的過程?)答:沒有。」(見本院766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69頁)屬實。
是被告陳東傑於102年11月19日振揚公司投標前,並無知悉底價,進而洩漏本件標案底價之可能。
㈡證人即振揚公司負責人許昌成於偵訊、審理中均結證稱:被
告陳東傑曾於投標前告知其本件標案預算為85萬元,其有詢問被告陳東傑,其以84萬投標是否可以得標,被告陳東傑回答其,如果沒第二間比他低,就可以標到,後來投標當日其以85萬元投標,其女兒許榕真告知其田中鎮公所要議價,其方按被告陳東傑之說法降到84萬,進而得標(見偵卷第254頁及其反面、本院766號卷二第117頁至第118頁反面)。是據證人許昌成之證述內容,被告陳東傑僅告知其本件標案之預算金額係85萬元,並未告知其底價金額為何。且被告陳東傑亦僅告知證人許昌成若無其他廠商投標,其可能得標之情事,並未告知證人許昌成以84萬元投標一定會得標。以84萬元投標會得標乙事,僅係證人許昌成主觀臆測,是證人許昌成之證述,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東傑有洩漏本件標案底價予許昌成,並內定由振揚公司標得本件標案之事實。又觀諸被告陳東傑與振揚公司負責人許昌成間如附表四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該譯文內容僅足以證明被告陳東傑曾以電話告知許昌成其投標文件尚有缺漏,仍須補正之事實,難以遽斷被告陳東傑有洩漏本件標案底價予許昌成,並內定由振揚公司標得本件標案。更何況,若被告陳東傑確實知悉底價並洩漏底價予證人許昌成,則證人許昌成何以於投標當日先以高於底價之85萬元投標,於議價時方減價為與底價相同之84萬元?(此有三光里活動中心採購案議價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766號卷三第334頁)。綜上所述,足認被告陳東傑僅有告知證人許昌成本件標案之預算金額,而無洩漏本件標案底價予許昌成,並內定由振揚公司標得本件標案之事實。
㈢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
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規定:「機關依本法(即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第2項規定:「機關依本法(即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是以,預算及預計金額係得公開之資訊,非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本件被告陳東傑既僅有告知證人許昌成本件標案之預算金額,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預算金額非屬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被告陳東傑所為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三、據此,本院經調查結果,被告陳東傑前開被訴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在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1條第5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曉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佳燉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蕭雅馨附錄: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廉政署卷第358頁至第361頁、第370頁、第372頁)┌─┬───────┬────────┬────────────────┐│編│通訊聯絡方式│通訊開始時間│通訊監察譯文││號││(民國)│││││││├─┼───────┼────────┼────────────────┤│一│賴元恩持用之│102年9月9日上│B:喂?│││00000000號行動│午10時42分9秒│A:東傑│││電話(代號A)││B:嘿│││撥打予陳東傑持││A:你現在有在開會嘛?│││用之0000000000││B:沒有欸。│││號行動電話(代││A:你電話打去問 眼鏡仔 (音譯,應│││號B)││指卓振生)看在哪裡,發票拿去│││││你那裡我過去開一下。│││││B:你要開喔?│││││A:對阿,要開「八堡圳」那件阿。│││││B:要用他的發票喔。│││││A:你在哭夭,這件本來就他的(名│││││字)作的,不就要用他的。│││││B:喔,要開請款的就對了啦。│││││A:八堡圳那件的工程款啦,我就是│││││去會計師那邊要問他的發票看有│││││沒有拿去,他就說他拿去了。│││││B:喔,好,我來問他。│││││A:好,你跟他說我作八堡圳那件要│││││開發票,叫他拿印章來,不然寄│││││在你那裡,我開完他就可以拿回│││││去了。│││││B:好阿,那你到時發票那個…│││││你下次…不用當場跟他講一下?│││││A:好啦,我知道啦,好啦。│││││B:好。│├─┼───────┼────────┼────────────────┤│二│陳東傑持用之│102年9月9日上│B:喂│││00000000號行動│午10時44分28秒│A:你在哪裡?│││電話(代號A)││B:我本來在山腳路那邊作,我有看│││撥打予卓振生持││到你阿│││用之0000000000││A:你在山腳路喔?│││號行動電話(代││B:我有看到你載你老婆。│││號B)││A:你看錯了吧。│││││B:我等一下會過去啦。│││││A:不是啦,賴代表(指賴元恩)要│││││找你啦。│││││B:靠腰阿,你是秘書喔,我搞錯了│││││,怎樣?│││││A:他找你要發票啦。│││││B:誰?│││││A:二水的代表說要發票啦。│││││B:喔,還沒領喔?│││││A:還沒啦,他現在就是要請最後的│││││工程款啦。│││││B:好,我來處理。│││││A:你甚麼時候要來找我?還是要我│││││叫他來,你再看要怎麼拆,你再│││││用好阿。│││││B:好阿,給你用啦。│││││A:好阿,你甚麼時候?│││││B:下午阿,都沒關係。│││││A:下午幾點?你差不多幾點?│││││B:隨便啦。│││││A:你幾點要來公所,我叫他來這樣│││││就好了阿。│││││B:好啦好啦。│││││A:幾點,好你要講幾點阿。│││││B:下午喔,4點可以嘛?│││││A:中午你沒休息嘛?│││││B:中午也可以,中午好啦。│││││A:中午好啦,中午我叫他來,看要│││││去我家還是去公所,你蓋給他,│││││他才可以去請啦。│││││B:好啦。│├─┼───────┼────────┼────────────────┤│三│陳東傑持用之│102年9月9日上│B:喂│││00000000號行動│午10時47分59秒│A:1點來我樓下辦公室那邊啦。他│││電話(代號A)││…我跟他約好了。│││撥打予卓振生持││B:這樣喔,12點也沒關係啦。│││用之0000000000││A:沒關係啦,1點就1點,你就12│││號行動電話(代││點多來這休息一下不會喔。│││號B)││B:好啦好啦。│├─┼───────┼────────┼────────────────┤│四│陳東傑持用之│102年9月9日下│A:喂│││00000000號行動│午1時0分23秒│B:你跟人約1點你還沒到喔?你這│││電話(代號B)││樣不好喔。│││撥打予賴元恩持││A:58而已欸。│││用之0000000000││B:快點到啦。│││號行動電話(代││A:好啦,我要到了啦。│││號A)│││├─┼───────┼────────┼────────────────┤│五│賴元恩持用之│102年10月14日上│A:喂。│││00000000號行動│午9時27分10秒│B:東傑喔,你再開會喔。│││電話(代號B)││A:嘿。│││撥打予陳東傑持││B:那一條錢你幫我注意看看,如果│││用之0000000000││可以領的話打電話跟我說。│││號行動電話(代││A:好啦。│││號A)││B:齁。│││││A:好好。│├─┼───────┼────────┼────────────────┤│六│田中鎮公所之│102年10月14日上│A:喂。│││0000000號室內│午9時59分35秒│B:你帶你的印章,大小章來領,有│││電話(代號B,││啊,下來了,票下來了。│││即陳東傑)撥打││A:你叫誰,叫那個眼鏡仔(指卓振│││予賴元恩持用之││生)簿子拿來你那裡。│││0000000000號行││B:我叫眼鏡仔簿子拿來喔,好好。│││動電話(代號A││A:對啊,要不然沒有他的簿子我們│││)││沒辦法。│││││B:嗯,沒辦法。好好好,我叫他拿│││││過來,你帶你的大小章過來。│││││A:好好,謝謝,謝謝。│├─┼───────┼────────┼────────────────┤│七│田中鎮公所之│102年10月14日上│A:喂。B:喂,你帶你農會的簿子來│││0000000號室內│午10時0分24秒│一下,那件那個好了,要簿子。A:│││電話(代號B,││哪裡?│││即陳東傑)撥打││B:就那個八堡二圳那個啊。│││予卓振生持用之││A:蛤?│││0000000000號行││B:啊你知道了啦,帶你的簿子來公│││動電話(代號A││所找我啦。│││)││A:八堡的哪裡?│││││B:龍潭里那裡的啦,什麼東西,你│││││帶你的簿子來就對了啦,那要用│││││簿子啦。│││││A: 齁齁 齁。│││││B:你簿子帶來,我在公所啦。│││││A:好好好。│├─┼───────┼────────┼────────────────┤│八│田中鎮公所之│102年10月18日上│A:喂。│││00000000號行動│午11時50分14秒│B:你說回來要找我,結果都沒有,│││電話(代號B,││你的東西要還你啊,留在這裡還│││即陳東傑)撥打││要我幫你保管,瘋子。│││予卓振生持用之││A:沒關係啦,你是秘書相信你才讓│││0000000000號行││你保管。│││動電話(代號A││B:這就很不好,你什麼時候有空?│││)││你在哪裡?│││││A:賺錢啊。沒關係啦。│││││B:回來要打給我嘿。│││││A:好好。│├─┼───────┼────────┼────────────────┤│九│陳東傑持用之│102年10月19日上│B:喂,你在哪?我簿子要還你了,│││00000000號行動│午9時34分11秒│你要我幫你保管,瘋子。│││電話(代號B)││A:我在田尾做工作。│││撥打予卓振生持││B:啊晚上才有回來喔?│││用之0000000000││A:對啊。│││號行動電話(代││B:我晚上再去找你。│││號A)│││├─┼───────┼────────┼────────────────┤│十│卓振生持用之│103年1月3日下│A:代表,我 卓仔 。我要換證,你後│││00000000號行動│午3時3分17秒│面記載的沒有很清楚,你過來公│││電話(代號A)││所一趟好嗎?帶合約書和竣工報│││撥打予賴元恩持││告書。│││用之0000000000││B:你說哪裡?│││號行動電話(代││A:田中公所,我卓仔。你後面有報│││號B)││開工沒報竣工啊。我現在要換證│││││不弄不行啊。│││││B:齁齁。星期一可以嗎?│││││A:不行啦,到8號而已。│││││B:我沒有在家啊。│││││A:你竣工什麼時候?│││││B:哪裡的竣工?│││││A:就那一件啊,大社里那一件。│││││B:你說要竣工日期喔?│││││A:對啦。開工有寫但是竣工沒寫。│││││B:我找一下。│││││A:總價都沒減嗎?照合約嘛。│││││B:有喔。│││││A:完工的總價跟標價一樣就照合約│││││寫,如果不一樣要寫總價。│││││B:我看完連總價一起跟你說。│││││A:好好。│├─┼───────┼────────┼────────────────┤│十│賴元恩持用之│103年1月3日下│B:卓仔,我們這件申報竣工是102││一│00000000號行動│午3時8分11秒│年5月15日。│││電話(代號B)││A:5月15報竣工喔?│││撥打予卓振生持││B:對啊。│││用之0000000000││A:總價咧?│││號行動電話(代││B:7百零5萬。│││號A)││A:完工總價喔?│││││B:這開發票的總價是0000000。│││││A:0000000。│││││B:驗收是102年7月17日。│││││A:7月17日。│││││B:好好。│││││A:謝謝。│├─┼───────┼────────┼────────────────┤│十│卓振生持用之│103年2月7日上│A:我這邊都快要被你挖空了,你還││二│00000000號行動│午5時15分21秒│跟我要,都做公所的一些小工程│││電話(代號A)││,又賺不到什麼錢,你還跟我要│││撥打予王春子持││?人家現在要找我一起標,我都│││用之0000000000││沒有資金。去年標700萬的那件│││號行動電話(代││你忘記了?我本來要做,後來因│││號B)││為沒有資金就讓給別人做了,說│││││要給我10萬後來也沒消息,我就│││││背那個負債,如果工程出問題,│││││那700萬的我要負責耶,說要給│││││我10萬後來也沒有,說什麼3年│││││後那個保證金才要給我,我能說│││││什麼?你老大也沒有安排一些讓│││││我補一下,可以處理貸款那邊,│││││現在一個月3萬多在扣,你要我│││││怎麼辦?你不知道我辛苦,我怎│││││麼辦?我能怎樣?現在我要標什│││││麼都沒有辦法做,沒有資金怎麼│││││做?你這樣對我公道嗎?│││││B:(沉默)。│├─┼───────┼────────┼────────────────┤│十│賴元恩持用之│102年10月14日下│B:喂。││三│00000000號行動│午1時33分13秒│A:我剛回來洗澡齁。│││電話(代號A)││B:嗯。│││撥打予00000000││A:轉帳的單都處理好了,簿子也拿│││6號室內電話(││出來了,沒問題啦。│││代號B,即劉素││B:蛤?│││嬌)││A:簿子拿來了啦。│││││B:好啦好啦。│├─┼───────┼────────┼────────────────┤│十│賴元恩持用之│102年10月14日下│B:喂。││四│00000000號行動│午3時30分14秒│A:怎樣?你要找他喔?│││電話(代號A)││B:對啊,我要叫你「 奉常 (台語音│││撥打予賴元恩家││譯)」啊,記得嗎?│││之000000000號││A:嘿。│││室內電話(代號││B:回來先去奉常那邊把利息算一算│││B)││,後來這個啊,利息沒有他啦,│││││回來再拿35給他,票拿回來。│││││A:給他35和利息齁?│││││B:對啊對啊。票要拿回來喔,他可│││││能放在家裡啦。│││││A:好啦。│││││B:35給他,啊利息在叫他算啦。要│││││不然喔,那個7釐耶。│├─┼───────┼────────┼────────────────┤│十│000000000號室│102年10月14日下│A:喂。││五│內電話(代號B│午4時28分59秒│B:代表。│││,即邱彩惠)撥││A:喂。│││打予賴元恩持用││B:代表,我隊長啦。│││之0000000000號││A:隊長。│││行動電話(代號││B:你不是說要來?│││A)││A:要來就,你沒看到我有進去幾分│││││鐘?│││││B:啊你什麼時候要來?│││││A:嗯,那個不是鋪好了?│││││B:都還沒啦。│││││A:有啦,我剛剛就有看到柏油補起│││││來了啊。│││││B:就跟那個都沒關係啦,就另外一│││││件啦,我的啦。啊你什麼時候要│││││來呢?│││││A::我明天找你好不好?│││││B::好,要來喔。│││││A::好,一句話。│││││B:好,感謝。│││││A:感謝感謝,好好。│││││B:好好。│└─┴───────┴────────┴────────────────┘附表二:(見廉政署卷第378頁至第380頁)┌─┬───────┬────────┬────────────────┐│編│通訊聯絡方式│通訊開始時間│通訊監察譯文││號││(民國)│││││││├─┼───────┼────────┼────────────────┤│一│000000000號市│102年11月4日上│B:喂。│││內電話(代號A│午10時12分41秒│A:打給「永塤(指二水鄉代表董永│││,即被告陳東傑││塤)」,叫他朋友的女兒趕快去│││)撥打予00000││報,我們今天報名截止最後一天│││000號行動電話││了,好不好?他上回拜託的那件│││(代號B,即蔡││事情可以了。│││明煌)││B:叫他今天要趕快報名?│││││A:對啊,今天截止,就是最後一天│││││。│││││B:阿怎麼到要截止才在說?│││││A:我們這邊也有通知他啊,打到他│││││們家,不知道是沒有接還是怎樣│││││,我們人事在跟我講,叫他趕快│││││跟他爸說,趕快寄履歷進來,我│││││們就馬上那個。│││││B:好好好。│├─┼───────┼────────┼────────────────┤│二│0000000000號行│102年11月4日上│A:喂。│││動電話(代號B│午11時42分42秒│B:喂。│││,即 陳家洋 )撥││A:你跑去哪裡?│││打予000000000││B:我在彰化。怎麼了?│││號室內電話(代││A:沒有啦,要「那個」啦。│││號A,即被告陳││B:蛤?│││東傑),掛斷電││A:要拿「那個」給你啦。│││話後續撥00000││B:喔喔,那個沒關係,下午要請你│││號行動電話(代││來我載籠子。│││號B,即 蔡明煌 ││(以下掛斷電話後續撥0000000000)│││)││B:喂。│││││A:喂,你有沒有轉達他了?│││││B:有啊有啊,我有轉達了。│││││A:那你有沒有問他有沒有轉達到了│││││?你跟他說今天最後一天,看他│││││是要以郵戳為憑寄出來還是親自│││││送達,親自送達我們這邊收發這│││││邊就會蓋我們收件章。│││││B:你是說履歷表喔?│││││A:對,我們這邊要任用人員要和他│││││的職系的,還是你叫他女兒或是│││││爸爸打給我都沒有關係啦,打我│││││手機,我跟他講比較清楚啦,今│││││天最後一天,他如果送達進來我│││││就可以開會,甄選起來就ok了。│││││B:好好。│││││A:你問看看啦。│├─┼───────┼────────┼────────────────┤│三│000000000號市│102年11月4日下│B:喂。│││內電話(代號A│午4時11分54秒│A:你連絡的怎樣?│││,即被告陳東傑││B:有啊,「永塤(指二水鄉代表董│││)撥打予0000號││永塤)」說有要通知他,不知道│││行動電話(代號││有沒有找到人。│││B,即蔡明煌)││A:是喔,好好好, 永芬 的電話給我│││││一下。│││││B:0000000000。│││││A:好好好。│├─┼───────┼────────┼────────────────┤│四│000000000號市│102年11月4日下│A:喂。│││內電話(代號A│午4時12分44秒│B:你好。│││,即被告陳東傑││A:賴小姐喔?│││)撥打予00000││B:是。│││號室內電話(代││A:你有來投田中公所的履歷嗎?│││號B,即賴怡娟││B:有有有,寄了。│││)││A:你用郵寄的齁,今天郵寄出來了│││││齁?│││││B:對。│││││A:那就是以郵戳為憑喔,要不然你│││││就是要自己親自送達,你今天寄│││││了是不是?│││││B:是。│││││A:好好好。│││││B:謝謝。│└─┴───────┴────────┴────────────────┘附表三:(見廉政署卷第256頁至第258頁)┌─┬───────┬────────┬────────────────┐│編│通訊聯絡方式│通訊開始時間│通訊監察譯文││號││(民國)│││││││├─┼───────┼────────┼────────────────┤│一│劉志輝所持用之│103年1月23日上│B:民政課你好。│││0000000000號行│午10時11分10秒│A:你好。請問哪一個公所?│││動電話(代號A││B:田中公所。│││)撥打予田中鎮││A:那應該是薛小姐或是課長找我,│││公所民政課之││我旅行社 阿輝 。│││0000000號市內││B:請等一下。│││電話(代號B)││(B換一女性接聽)│││││B: 輝哥 你很難找耶。│││││A:我剛剛在北斗啦。│││││B:等一下我科長跟你講。│││││(B換一男性接聽)│││││B: 董仔 。│││││A:課長好。│││││B:你資料咧。│││││A:我過幾天拿過去。│││││B:鎮長是說三月底到四月初啦。│││││A:三月底不可能,四月初有機會。│││││B:我四月中之前要辦掉啦。│││││A:像今天早上北斗的就流標啦。│││││B:你沒去標喔?│││││A:就已經沒房間啦。│││││B:四月初啦。│││││A:你要一梯還是兩梯。│││││B:一梯就好了。│││││A:好好。│├─┼───────┼────────┼────────────────┤│二│田中鎮公所民政│103年1月29日上│A:你好。│││課之000000000│午10時3分39秒│B:田中啦。│││號室內電話(代││A:我馬上過去了。│││號B)撥打予劉││B:好。│││志輝所持用之│││││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代號A)│││├─┼───────┼────────┼────────────────┤│三│劉志輝所持用之│103年2月7日上│A:課長好。│││0000000000號行│午10時28分6秒│B:正在找你耶。│││動電話(代號A││A:我有傳過去你有收到嗎?│││)撥打予田中鎮││B:有,我問你,四月的空檔是幾號│││公所之00000000││?│││2號室內電話(││A:好像是14和7號。│││代號B)││B:7號還是8號?│││││A:應該是7號,我再確認一下。│││││B:那有三天連假耶。│││││A:有收到齁?│││││B:有有。│├─┼───────┼────────┼────────────────┤│四│劉志輝所持用之│103年2月11日下│(轉接中)│││0000000000號行│午1時59分54秒│A:課長好,討論的如何?│││動電話(代號A││B:還沒,星期四才要討論。如果是│││)撥打予田中鎮││兩天的話現在是什麼時候?│││公所之00000000││A:現在8號沒有問題了。│││2號室內電話(││B:現在是7號和8號都沒有問題了│││代號B)││齁?│││││A:是。│││││B:接下來是14、15?│││││A:對。我都已經跟人家換好了。│││││B:好好,那星期四看怎樣再跟你說│││││。│├─┼───────┼────────┼────────────────┤│五│劉志輝所持用之│103年2月13日下│B:我田中 阿榕 啦。│││0000000000號行│午2時43分4秒│A:我知道。│││動電話(代號A││B:我們那個是兩批嘛,可以做成一│││)撥打予鄧茂榕││批嗎?│││所持用之0000號││A:很困難,但是要試試看。│││行動電話(代號││B:我有跟鎮長報告啦,你再跟鎮長│││B)││說看看。小琉球可以啦。│││││A:好好。│││││B:8、9和14、15嘛。│││││A:是,第一梯可以試試看,但是你│││││數量要夠。│││││B:好好,你再打電話跟他說。│││││A:好好。│├─┼───────┼────────┼────────────────┤│六│田中鎮公所秘書│103年2月14日上│B:我們103年里鄰長自強活動要去│││室之000000000│午10時45分27秒│小琉球的那個,暫定4月8號、│││號室內電話(代││9號,弄成一梯可以嗎?│││號B)撥打予劉││A:現在房間我有叫飯店清了,因為│││志輝所持用之││你們差不多要190間,所以現在│││00000000號行動││不太好弄。│││電話(代號A)││B:好啊,你確定好我們就趕快簽上│││││網,你就來看看怎麼處理。│││││A:好好。│││││B:越晚越不好,太接近選舉了。│││││A:好好。│├─┼───────┼────────┼────────────────┤│七│田中鎮公所民政│103年2月18日上│A:喂,課長。│││課之000000000│午10時15分25秒│B:弄成兩批好了。│││號室內電話(代││A:了解,我再重新處理過。│││號B)撥打予劉││B:好,你再找時間跟他連繫一下。│││志輝所持用之││A:好好。│││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代號A)│││├─┼───────┼────────┼────────────────┤│八│劉志輝所持用之│103年2月26日上│A:喂,課長,不好意思,阿輝。│││0000000000號行│午11時7分0秒│B:ㄟㄟ。│││動電話(代號A││A:我跟你說,一次做起來可以啦。│││)撥打予鄧茂榕││B:不是啦,就照的,我不知道看怎│││所持用之00000││麼照的。│││行動電話(代號││A:應該是做一次可以啦,應該可以│││B)││啦。│││││B:不知道,就上網囉,你填啦,我│││││不知道,因為我今天也休息,不│││││在田中。│││││A:好,了解了解。你要2次也好,│││││2次、3次都好,原則上是1次│││││也沒關係。│││││B:好啦。│││││A:那個「上旬」(音譯)可以啦,│││││中間的也可以啦。│││││B:好啦。│││││A:你看要是一次還是兩次。│││││B:我再回去問一下。│││││A:好。│└─┴───────┴────────┴────────────────┘附表四:(見廉政署卷第295頁至第297頁)┌─┬───────┬────────┬────────────────┐│編│通訊聯絡方式│通訊開始時間│通訊監察譯文││號││(民國)│││││││├─┼───────┼────────┼────────────────┤│一│振揚老闆所持用│102年11月6日上│A:喂。│││之0000000000號│午10時38分56秒│B:我OO啦,有需要上去嗎?│││行動電話(代號││A:啊,你那個證件用營利事業登記│││B)撥打予陳東││證不行啦,我們總務說要用網路│││傑所持用之0000││上公司設立登記的那個啦,你現│││號行動電話(代││在在哪裡?│││號A)││B:我現在在 阿銘 他家啊,我去公所│││││找你。│││││A:好啊,你來公所一趟啦。│├─┼───────┼────────┼────────────────┤│二│振揚老闆所持用│102年11月8日下│A:喂,怎樣?│││之0000000000號│午2時27分29秒│B:我剛剛小姐去公所要把招標不符│││行動電話(代號││合的資料拿回來,他怎麼說他那│││B)撥打予陳東││邊沒有那些東西?│││傑所持用之0││A:他沒那些東西?│││00000號行動電││B:對啊,他說沒有啊,你們要自己│││話(代號A)││再弄一次。│││││A:齁,他的意思就是要你們再弄一│││││份新的就是了。│││││B:沒有啦,那一份裡面的東西都寫│││││好了,我只有欠那一份,我放進│││││去就好了啊。│││││A:你的意思是他不把你上次投標的│││││資料還你就是了?│││││B:對啊。│││││A:是不能還你還是怎樣?我問看看│││││。你們小姐現在還在那邊嗎?│││││B:沒有啦,小姐回來了,如果可以│││││的話我再叫我們小姐過去啦。│││││A:沒關係,我再幫你拿,現在是因│││││為你投標資料不合格所以要把那│││││份資料留在那邊還是怎樣?如果│││││說要存檔的話你那邊都沒有數字│││││(意指資料)了?│││││B:對啊,沒有備份了。│││││A:糟了,那不就要重打重寫。│││││B:對啊。│││││A:好啦,我問看看,現在怕是因為│││││你流標,所以第一次的資料要留│││││下來證明流標的原因,通常只有│││││退還押標金而已啦。例如有三家│││││來投標,沒有得標的也只會退還│││││押標金,書類的部分也不會退還│││││啊。│││││B:要不然你幫我問一下那些東西可│││││不可以還我。│││││A:好啊。│││││B:我怕到時候沒拿回來,我重做一│││││份又會欠東欠西。│││││A:沒有啦,你要問清楚,你現在只│││││欠一份營利事業登記,要從網路│││││上抓不要再弄錯了。好啦,如果│││││可以拿回來我就幫你拿,如果說│││││要放在那邊存檔我就沒辦法了│││││。│││││B:你再打電話給我。│││││A:好好。│├─┼───────┼────────┼────────────────┤│三│振揚老闆所持用│102年11月12日上│B:先生,不好意思,我「振揚(音│││之0000000000號│午10時16分58秒│譯)」。│││行動電話(代號││A:你們裡面怎麼沒有放標單?│││B)撥打予陳東││B:標單?│││傑所持用之0││A:對啊,標的那個總價的標單啊。│││000000號行動電││你這次又欠一個標單,這一次營│││話(代號A)││利事業登記證那是沒有問題,但│││││是你總價的標單沒有放進去啊。│││││B:咦?有啊。│││││A:放在哪裡?│││││B:沒有放進去嗎?│││││A:喔,你們怎麼那麼離譜,要放之│││││前要照他們第一項第二項每項都│││││要檢查過。你沒有放進去喔,啊│││││,又不符資格了啦。│││││B:是喔。如果我現在補過去可以嗎│││││?│││││A:你們都是誰在做啦,現在補過來│││││沒有用了啦,你們現在來我們這│││││裡,找我們總務,叫他把所有項│││││目給你看,電子檔看看要放哪些│││││東西一次問個清楚好不好?│││││B:好好好。│││││A:好好,掰掰。│├─┼───────┼────────┼────────────────┤│四│振揚老闆所持用│102年11月12日上│B:嘿,那個開得怎樣?│││之0000000000號│午10時28分38秒│A:就你們那個小姐,標單又沒有放│││行動電話(代號││進去,其他都符合,上次就有放│││B)撥打予陳東││,這次又,唉。│││傑所持用之0000││B:嘿。│││號行動電話(代││A:我跟他說叫他去問我們總務,看│││號A)││整個要放什麼東西,他那個不是│││││有第一項第二項,不曉得有七項│││││還是幾項,每一項都要檢查,都│││││要放進去才可以,要不然他這次│││││又欠一項,欠標單那一項啦。│││││B:就跟他們說要檢查了啊。│││││A:我跟你說,下次他們準備好,先│││││拿過來給我們總務看,沒有問題│││││再封起來讓他們收走,要不然這│││││次他又欠一樣。│││││B:喔,那今天不就又流標了?I│││││A:對阿,又流標。我們這次主計跟│││││政風又說不行了。啊,你們小姐│││││那麼兩光,這個他不會喔?│││││B:ㄟ,那我那個小姐知道了嗎?│││││A:我剛剛有跟他說了,我跟他說你│││││來齁,他有一個表,叫他把表上│││││的每一項,一項一項對好,結果│││││他還是欠那個總價的標單,他上│││││回還有放喔,這次就沒有。│││││B:喔,我就有跟他交代,有寫編號│││││給他,他就是沒有上次那一份,│││││所以沒有照順序。│││││A:這樣我跟你說啦,你叫他來,我│││││們印一份完整的給他,教他這樣│││││一項一項放好不好,請他從新蓋│││││印章重弄啦。│││││B:叫他去找總務喔。│││││A:要不然你把我手機留給他,有事│││││情就直接找我。│││││B:好好好,謝謝。│││││A:改下禮拜二你來得及嗎?你叫他│││││來找我們總務,我們印一份完整│││││的給他。│││││B:好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