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65號原告 王芬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大年 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原告起訴確認其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