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審原告 陳美斌
楊馥如 楊晴惠 楊勝全
(共同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再審被告 廖杏惠 (原名: 謝廖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名登記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0,1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60.16㎡×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系爭應有部分1/2=570,12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劉傑民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