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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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李亞文 被告即反訴原告 瑞裕土 木包工業即 陳盛城 訴訟代理人 楊中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12年11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