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 曾榮圭 相對人 蔡正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新竹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785.1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3875.17」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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