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相對人 許錦陵 關係人 施美寬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錦陵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