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1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楊金池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1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