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1878號聲請人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訴訟代理人 林偉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花旗(台灣)商業銀│101年1月5日│206,715元│0000000││││公司大和正幸│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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