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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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41號聲請人 呂螢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昌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昌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