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7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Redpeppercase及紅辣椒圖」商標圖樣手機殼壹個(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保管字第1298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
6年度偵字第9874號被告黃羚(下稱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Redpeppercase及紅辣椒圖」商標圖樣手機殼1個,經鑑定為仿冒品,有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07年3月14日以106年度偵字第987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士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9874號卷【下稱偵卷】第62頁至第63頁、本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卷第9頁)。又扣案之仿冒「Redpeppercase及紅辣椒圖」商標圖樣手機殼1個(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保管字第129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2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告訴人 陳宏誼 出具之商標正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5頁至第40頁、第41頁),揆諸前開規定,扣案之仿冒「Redpeppercase及紅辣椒圖」商標圖樣手機殼1個,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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