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2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煌┌───────────────────────────────────────────────────────┐│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三商美商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97年12月1日│26,108元│E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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