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鴻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鴻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欣苑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