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923號聲請人 陳竑峻 法定代理人 陳志民
薛薇怡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因開立斡旋金而向郵局購買支票(票號:J0000000)之收據等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