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869號債權人親家T3市政國際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冠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冠璋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8樓之2)。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代收),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㈢提出債務人「吳冠璋(住○○市○○區○○○街000號12樓之2)」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請寄回臺中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綠色聯單)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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