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2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2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6
月1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96年
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6年1月18日起至民國96年3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
國96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契約書、客戶帳務資料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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