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35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零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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