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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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坤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袋(驗餘淨重零點伍肆伍捌公克、零點壹肆壹捌公克)及其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莊坤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號、110年度偵字第1468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品(詳如附件附表),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第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案件扣案物品,經鑑定確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年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偵540卷第87頁、偵1468卷第67頁),業據本院調閱該等偵查卷宗核實,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取樣部分已滅失外,其餘部分及其包裝袋2個(無法與毒品析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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