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鍾巧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鍾巧溶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2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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