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 林金瑛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榮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聲明部分)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