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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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榮海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榮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曾榮海因不能安全駕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103年10月17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4月確定,於104年9月9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9月29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