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潘偉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2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偉廷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2日止累計121,404元正未給付,其中118,652元為本金;2,65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潘偉廷於民國105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2日止累計164,874元正未給付,其中159,667元為本金;5,2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72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8,652元潘偉廷自民國110年9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59,667元潘偉廷自民國110年9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1%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