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0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200元(其中裁判費為1000元,登報
費為2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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