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8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米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同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訴訟費用之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0萬1,0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0萬1,066元(至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639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