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告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被告 林君添
林君祥 林君德 林家興 林崇恩 林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5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萬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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