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6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紹驊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雷紹驊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附件附表編號2之物品欄「 葉宏宇 」之記載更正為「 蔡宏宇 」。
㈡證據欄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至5行「暨侵占遺失物案物品認領保管單」之記載更正為「贓物認領保管單」。
㈣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前後所犯2次侵占遺失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所拾得悠遊卡係他人所有,竟恣意將上開物品侵占入己,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及其犯罪目的,兼衡被告犯罪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對被害人、告訴人等所造成之損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職業為水電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暨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侵占 楊基寬 所有遺失之學生證悠遊卡1張,業已扣案發還告訴人 楊緒元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見偵查卷第29、33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又扣案之蔡宏宇所有遺失之愛心悠遊卡1張,固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業據扣案,現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淡水派出所暫代為保管,有扣押物品目錄表、E化簿冊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9、35頁),員警待被害人蔡宏宇領取後發還,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宋有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797號被告雷紹驊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雷紹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拾獲附表所示之人所有遺失之物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附表所示物品侵占入己。嗣於110年1月18日22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享來旅社為警實施臨檢,經雷紹驊同意後由警搜索其背包及行李,發現上開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楊緒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雷紹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緒元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侵占遺失物案物品認領保管單、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5張、扣案物品照片2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檢察官宋有容附表┌──┬───────┬────────┬────────┐│編號│時間│地點│物品│├──┼───────┼────────┼────────┤│1│109年11月6日下│新北市新莊區福壽│楊基寬所有遺失之│││午8時30分後某│公園│學生證悠遊卡1張│││日某時許│││├──┼───────┼────────┼────────┤│2│110年1月12日上│新北市三重區三重│葉宏宇所有遺失之│││午9時許│捷運站│愛心悠遊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