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沙簡上字第一九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