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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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上開原告與被告萊茵大地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