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上訴人 宋旭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混燁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肆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貳拾陸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唐千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