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告 張燕雪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
莊惠祺 律師 徐祐偉 律師被告 白萬財 訴訟代理人 白鎧誠 被告 白萬梓 訴訟代理人 蔣月梓 被告 白萬鑫 訴訟代理人 白正義 被告 黃陳娥
葉永輝 葉周鑫 葉志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燉通 被告 蔡連期 訴訟代理人 蔡連科 被告 楊文騰
白蔡桂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