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