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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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226號再審聲請人 胡俊基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胡俊基對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檢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明其聲請理由之證據。聲請再審程序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