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劉怡伶 訴訟代理人 沈正一 被告 許維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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