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42號原告 鄭吉宏 上原告與被告 邱秋男 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30,8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經被告依法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以民事準備書狀變更請求金額為「1,017,756元及自民事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於110年6月17日以民事準備總整理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809,344元及自民事準備總整理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09,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786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6,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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