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債權人愛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國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亮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