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5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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