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魏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魏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黃魏雄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5號審理,並於民國10
0年6月8日判決,於100年7月1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
2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324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附表編號3至4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24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5至6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丁妍君附表:受刑人黃魏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故買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2月27日晚間7、8時許│99年1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85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85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324號│100年度基簡字第3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8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324號│100年度基簡字第324號││├─────┼──────────────┼──────────────┤│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附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17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17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9月9日下午3時許│99年9月4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989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989││機關年度案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79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7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79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790號││├─────┼──────────────┼──────────────┤│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8日│100年6月8日│├─┴─────┼──────────────┼──────────────┤│附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08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08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9日下午某時許│100年1月30日下午某時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659│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659││機關年度案號│號│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9號│100年度訴字第2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6日│100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9號│100年度訴字第299號││├─────┼──────────────┼──────────────┤│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附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17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17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7││├───────┼──────────────┼──────────────┤│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5日下午某時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25│││機關年度案號│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8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25號│││├─────┼──────────────┼──────────────┤│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1日││├─┴─────┼──────────────┼──────────────┤│附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185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