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俊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俊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俊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2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周俊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4月5日,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6年4月5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及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11日│105年10月19日│105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756、6091號│第4756、6091號│第4756、609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事││1636號│1636號│1636號││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9日│106年3月9日│106年3月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1636號│1636號│16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桃園地檢106年度執│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852號│字第5852號│字第5853號││├─────────┴─────────┼─────────┤││編號1、2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756、609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事││16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判││16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5日│├──┴────┼─────────┤│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853號││├─────────┤││編號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